一、现有凭据
“12点退房”的做法有其历史渊源。2002年5月1日颁行的《中国旅行饭店行业范例》,其第10条划定:
“饭店客房收费以‘间/夜’为计算单位(钟点房除外)。按来宾住一‘间/夜’,计收一天房费;次日12时以后、18时过去办理退房手续者,饭店可以加收半天房费;次日18时以后退房者,饭店可以加收一天房费。”
鲜明,依该第10条划定,12点以后退房的,旅店可加收半天-1天的房费,但这种价格的加收未必为顾客所熟知,强迫收费也可能造成纠缠的产生,以是该划定第10条在2009年已被修改,现划定为:
“饭店应在前厅显著位置明示客房价格和过夜光阴结算方法,大概确认已将上述信息用恰当方法告知来宾。”
自此,提前告知、明示顾客“12点前退房”的划定则成为行业惯常做法。诚然从范例层级而言,《中国旅行饭店行业范例》仅仅为行业范例,不属于法律的范畴,以是严酷来说,不可以觉得“12点前退房”的做法存在“法律凭据”。不过,作为一种行业范例,该范例的存在对饭店行业的威慑力不亚于法律,且“12点前退房”的做法也在过去多年内被普及服从,毕竟上发挥着统一行业行为范例的“软法”之用途,或称之为一种“贸易习惯”,规则上应当予以尊重。
二、少许简单的分析
不行否认,“12点前退房”规则诚然抵消费者的选择解放存在限制,但若法律上不存在禁止性划定,有必要诘责的是,这种“剥夺”、“限制”是否合理?
从一般生活规律上说,顾客入住旅店高峰期往往是每日午时事后,要求“12点前退房”,毕竟上是为担保客房资源的提供而作的放置,若顾客在午时事后未退房,则所占用的客房资源将难以进行二次放置,甚至将错过埋伏的交易机遇,对旅店而言亦是一种损失。而对旅店而言,顾客退房后仍需预留势必光阴段,以备旅店进行洁净、拂拭,不然客房也无法再度进行放置。
这种限制是基于旅店交易习惯、贸易利益所作出的限制,是旅店对贸易模式之选择,只要旅店对本家儿奉行了公示、告知义务,顾客亦有“用脚投票”的权益,此种限制虽存在,但也非不行接受,因此“12点前退房”规则并非单纯的“霸王条款”,应当予以尊重。